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武汉音乐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武音党字[2013]12号),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评价体系,科学考核辅导员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部门评价与学生满意度测评相结合,按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部、本科教学单位专职辅导员,附中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与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时间一致。
第五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牵头,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和各系(院)共同组织实施,研究生部、各系(院)成立由书记、副书记、主任及相关人员组成的辅导员考核小组。
第六条 考核由学生测评、辅导员互评、系(院、部)考评和学生工作处考评四部分构成,各部分考评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20%、20%、20%、40%。
三、考核程序
第七条 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测评:系(院、部)负责组织,交叉进行。由辅导员所负责班级的全体学生填写《辅导员工作考核表(学生测评用)》(见附件1),对辅导员进行评分。测评时要求系(院、部)领导在场监督,辅导员回避。测评结束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参加测评学生总人数,按照去掉其中10%的最高分数和最低分数后取平均分的办法统计考核结果。
(二)辅导员互评: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由辅导员个人述职后互相评分,学生工作处汇总统计结果。
(三)系(院、部)考评:系(院、部)负责组织。辅导员向所在单位的辅导员考核小组述职,考核小组参照《辅导员工作考核表(院系参考)》(见附件2),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表现,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填写《辅导员工作考核表(院系上报)》(见附件3),报学生工作处汇总统计结果。
(四)学生工作处考评: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平时参加学工会议和统一活动的考勤、深入宿舍、深入课堂、召开班级和班干部会议、单独组织班级和团学活动、与学生和家长谈话、参与学生社会实践、所带班级学生院级评先和受处分情况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考核结果评定及使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依据四部分考评情况进行综合位次评定,最终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获得者综合排名应位居前列,优秀率不超过辅导员总数的15%。连续两年综合排名末位的,第二年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第二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不得为“优秀”:
(一)在开展评优、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有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所带班级学生有受解雇学籍纪律处分的;
(三)所带班级学生中出现群体恶性事件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能定为“优秀”的。
凡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级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个人工作失误而直接造成学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因个人工作失误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晋升、职务调整和转岗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优秀的辅导员,依据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三)考核基本合格的辅导员,由相关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责其限期改进。
(四)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依据学院年度考核有关规定和有关人事制度处理。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考核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武汉音乐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武音院字[2009]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考核办法由学生工作处、人事处负责说明。
附件: 辅导员工作考核表
武汉音乐学院
201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