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卡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结算单位和学院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校内各单位和师生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中校园卡是指学院发放、用于校内消费和身份识别管理的专用卡片。校园卡资金是指校园卡本金、收益及往来账款等资金。本办法适应于使用武汉音乐学院一卡通系统消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卡所有资金纳入学院财务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遵循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资金的归集、核算及划转。
第四条 校园卡数据管理、收费(出纳)、资金结算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资金结算范围
第五条 校园卡圈存、充值资金。包括:
1、正式卡持卡人将校园卡“银行账户”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圈存机、手机玩校APP、工商银行APP客户端圈存到“电子钱包”中的资金;
2、正式卡、消费卡持卡人到自助现金充值机上以现金方式充值的资金。
第六条 校园卡消费资金。持卡人在校园卡系统消费终端(POS机、圈存机、购电机、宿舍开水机、自助洗衣机、自助电动车充电等)消费或缴费的资金。
第七条 校园卡押金。校园卡不采用押金方式,除符合条件免费发放外,均需支付工本费。
第八条 校园卡收益。指校园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包括正式卡和消费卡补卡、换卡时收取的工本费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 校园卡支出。指管理校园卡业务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各类校园卡制卡成本费等。
第三章 结算办法及程序
第十条 校园卡银行圈存资金结算。网络信息中心与计划财务处每月应及时进行对账工作,计划财务处提供《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流水清单》,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圈存系统圈存统计期报》,完成系统数据与银行账户的核对,如发现单边账(校园卡与银行账不平衡),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解决,准确无误后,网络信息中心打印《圈存系统圈款统计期报》,交计划财务处记账。
第十一条 正式卡和消费卡办(补)卡收费结算。首次发放的校园正式卡免费,因卡片丢失、损坏需要补卡、换卡的,每张收取工本费20元,由网络信息中心补(换)卡。网络信息中心将以现金形式收取的校园卡工本费及时存入学院一卡通专用存款账户,月底将现金缴款单及《卡业务操作明细报表》交计划财务处记账。
第十二条 校园卡现金充值结算。网络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将自助现金充值机上收取的现金交存学院银行账户,同时将银行的现金缴款单及《自助现金出纳汇总表》交计划财务处记账。
第十三条 校园卡消费资金结算
校园卡消费资金是指持卡人在校园卡系统终端设备中进行消费所形成的资金,按终端设备使用者为结算单位进行结算。
(一)网络信息中心应按月结算学生公寓开水、淋浴、电控、自助洗衣机、自助电动车充电、图书馆缴费、医疗中心等收取的费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结算汇总表》交计划财务处记账。
(二)已在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开户的商户结算,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后勤服务企业负责食堂、超市、复印店等商户的结算。
2、商户结算时间: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结算上月消费账单。
3、网络信息中心根据商户的要求按月打印《营业终端结算表》交与各商户对账。
4、各商户签字确认无误后,学院网络信息中心打印《营业终端结算表》,经网络信息中心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加盖学院网络信息中心公章。
5、《营业终端结算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至后勤服务企业作为每月结算依据,一份交至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转至学院食堂账户依据。
6、计划财务处依据《营业终端结算表》及时结算至各商户。
第十四条 校园卡退款业务结算。
(一)毕业生离校时,网络信息中心将毕业生“电子钱包”余额明细表经经办人、审核人、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审核后交于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以批量转账方式转入学生校园卡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同时网络信息中心取消校园卡校内消费功能和身份识别功能。
(二)职工调离、学生退学以及其他原因需要取消校园卡消费功能的,当事人持校园卡到网络信息中心确认“电子钱包”余额,网络信息中心将余额表交于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以转账方式转入校园卡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同时网络信息中心取消校园卡校内消费功能和身份识别功能。
(三)因系统原因发生结算单位重复收费现象时,结算单位应服从学院对结算账户的调账处理,在系统内向持卡人作商户退款处理。
第四章 结算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免费为结算单位初装校园卡消费终端。在校内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学院网络信息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收费,核准后,安装消费终端。
第十六条 所有结算单位均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校园卡消费结算管理工作,定期与网络信息中心核对消费数据,办理结算手续。如有异议,应及时与数据管理人员核实。网络信息中心对学院食堂集中办理结算手续,食堂下属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结算由学院食堂或委托经营企业负责。
第十七条 实行校园卡收费的结算单位,不得拒绝持卡人正常的刷卡消费。内部结算单位不得收取现金。各结算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十八条 各结算单位应自觉遵守校园卡系统操作规范,爱护校园卡设施,不得擅自更改校园卡系统配置和设备,不得无故脱机使用消费终端。因人为原因造成校园卡系统故障及账务处理错误,由设备使用单位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结算人员应严格区分资金性质,分类进行核算管理,按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日清月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校园卡财务结算人员有责任为使用单位的电子账务、数据保密,除结算单位外,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或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批准,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网络信息中心、计划财务处负责说明。
武汉音乐学院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