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试行)
武音院字〔2018〕17号
为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探索实践拔尖创新音乐艺术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促进优秀音乐艺术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引导思想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民满意的高水平音乐学院为建设目标,坚持“艺术表演、艺术创作、理论研究”三位一体的学科建设方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积极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具有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心,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拔尖创新音乐艺术人才。
二、基本原则
1.适应社会需求的原则
拔尖创新音乐艺术人才的培养,要主动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对学院高水平音乐、舞蹈人才的需要,主动适应社会对学院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
2.择优遴选的原则
拔尖创新音乐艺术人才的培养,在遴选上坚持宁缺毋滥。要注重选拔思想素质好、专业能力强德才兼备的优秀音乐和舞蹈专业学生。
3.因材施教的原则
拔尖创新音乐艺术人才的培养,要敬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潜能发掘。根据音乐和舞蹈学生的不同专业特点,针对性制定培养方案,因材施教。
4.动态管理的原则
拔尖创新音乐艺术人才的培养,坚持“优胜劣汰”的考评机制,每学年度按期进行考核或审核,实行按标准、按程序、按周期进出的动态管理。
三、目标任务
培养一批思想敏锐、专业素质高、实践能力强、具有开拓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优秀音乐、舞蹈人才。进一步激励学生专业学习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努力形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在艺术表演方面,力争使学生能够在国际、国内重大音乐、舞蹈专业比赛与展演活动中,获得突出的奖项或优异的成绩。
2.在艺术创作方面,力争使学生不断提高音乐创作和舞蹈编导能力,努力创作出优秀的音乐、舞蹈精品力作。
3.在理论研究及音乐教育方面,力争使学生不断提高自身艺术修养和理论水平,具备良好的综合实践能力和教学实践能力,产出更多优秀的科研和教学成果,力争获得更多的专业奖项。
四、选拔对象
当年度普通本科1-3年级在校生(五年制为1-4年级)和全日制研究生1-2年级在校生。
五、参选条件
1.品行端正,好学上进,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无违纪违规处分的记录,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2.具备突出的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潜力。
(1)音乐表演(含指挥)、舞蹈表演专业学生,具有冲击本学科领域国际、国内重大音乐、舞蹈专业比赛奖项的专业素质、能力或潜力。
(2)作曲、录音艺术和舞蹈编导专业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创造性思维,具有冲击国际、国内重大音乐、舞蹈作品比赛奖项的专业素质、能力或潜力。
(3)音乐学理论、艺术管理专业方向学生,具有厚实的音乐理论基础与社会实践能力,能够在国内重要音乐学术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具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具有策划、组织国内重大艺术实践活动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4)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方向学生,具有冲击全国高校音乐教育专业方向大学生基本功,以及“五项全能”等比赛的专业素质、能力或潜力。
六、名额及经费资助
1.“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学年度名额30名。
2.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及专业方向学生人数,结合专业结构和学生报名情况,提出初选、复选名额分配建议,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3.“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学年度专项经费45万元(每生资助1.5万元/年)。
七、选拔方式
1.选拨时间
每年3月中下旬,教务处发布当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选拔工作通知;4-6月,按选拔程序开展选拔工作。
2.选拔程序
(1)报名
教务处统一受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选拔报名工作。
(2)资格审定
教务处根据“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参选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报名参选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认定。
(3)初选
①教务处会同各培养单位制定初选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组织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初选工作。
②对符合本实施方案参选条件第一条,个人进入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等总决赛;或国际专业赛事(限学问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一类、二类)进入总决赛;或在学问部组织的全国专业展演、学术活动中个人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报名时可凭获奖证书向教务处申报经审核确认后直接参加复选。
(4)复选
①教务处会同各培养单位制定复选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组织开展“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复选工作。
②凡个人进入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等总决赛且获等次奖以上;或国际专业赛事(限学问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一类、二类)等次奖(个人奖项)以上的学生,符合本实施方案参选条件第一条,经本人申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视为通过复选专业能力考核。
③复选通过的学生,按程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代表学院与入选学生签订培养协议,向入选学生颁发《武汉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入选证书》;向入选学生引导教师颁发《武汉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入选引导教师证书》。
八、培养管理
1.培养周期与导师配备
(1)“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以学年度为培养周期。
(2)“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行引导教师负责制,全面负责学生的专业教学和思想引导工作,鼓励引导教师建立导师团队开展教学引导工作。
2.学分管理
(1)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入选学生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并达标获得相应学分。
(2)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选修课程的学分,二分之一须通过正常选修课程考试获得,鼓励学生修读其他方向专业课程。另外二分之一学分可通过参加经过认证的国际、国内比赛和展演(一次4学分)、举办个人专场音乐(舞蹈)会或音乐教育示范教学(一场3学分)、国外学习(一次3学分)、录制个人专场音乐(舞蹈)会CD、DVD专辑(一张6学分)、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次3学分)等活动换算获得。
(3)入选学生必须参加所有必修课程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包括主科)获得相应学分,不能以“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规定任务中的个人专场音乐(舞蹈)会和学术报告会等替代主科期中、期末考试。
3.实践要求
入选学生在培养周期内,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要求完成相应规定的任务:
(1)音乐表演(含指挥)、舞蹈表演专业学生须举办不少于2场独奏(唱)音乐会(不得以重奏、重唱代替)和独舞专场舞蹈会,且每场节目不得重复。其中1场为个人专场音乐(舞蹈)会节目时间不少于50分钟;另外1场可2人合作举办,每人不少于25分钟。
(2)作曲、录音艺术及舞蹈编导专业学生,须举办不少于1场专场音乐(舞蹈)会,专场音乐(舞蹈)会曲目时间不少于50分钟。
(3)理论专业学生须撰写学术论文2篇,其中1篇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另外1篇经过专家组评审认定具有一定的学术创新性和学术水平。
(4)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方向学生,须举办不少于2场个人教学示范音乐会,其中1场为个人专场技能展示,时间不少于50分钟;另外1场为教学示范展示,时间不少于25分钟。
(5)学生可在校外举行音乐(舞蹈)会,但在举行前须经教务处按程序审核确认,且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提供现场录像资料报教务处。
九、项目考核
1.中期考核
每年12月下旬,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入选学生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期考核,考核未通过者将终止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2.结项考核
(1)“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一学年期满,入选学生完成规定学分、实践活动、学术任务,必须参加学院每年5月中下旬组织的专业结项考核。
(2)入选学生按要求填报《武汉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项考核表》,成果一般应是代表性曲目(表演类)、作品(创作类)、论文(理论类),由引导教师签字并经培养单位审核后报教务处。
(3)入选学生的专业结项考核可与其培养周期内的专场音乐(舞蹈)会结合举行。
(4)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结项考核,结项考核根据不同学生的专业特点分类进行。
(5)教务处汇总学生的专业结项考核成绩、学业完成情况、思想素质情况,报学院审定。
(6)学院研究并公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学生结项结果。
(7)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向通过结项的学生颁发《武汉音乐学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项证书》。
十、学籍及其他管理
1.入选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要求。
2.入选学生须于下一年度6月前将音乐(舞蹈)会、专业获奖、学术研究等成果上报教务处。
3.入选学生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学院组织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相关宣传活动。
4.入选学生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期间,如发生转学、留学等学籍变化,其“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自动终止。
5.未通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项考核的学生将取消培养资格,且不得再次参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6.通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项考核的学生,可继续申报下一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7.获得“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结项考核优秀的学生,可直接报名参加下一年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复选。
8.入选学生在培养期内,凡个人进入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等总决赛且获等次奖以上,或国际专业赛事(限学问部鼓励参加的国际艺术比赛/一类、二类)获等次奖以上,符合本实施方案参选条件第一条和下一届申报条件,经本人申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可直接进入下一届“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十一、退出机制
入选学生培养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退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
1.无论何种原因受到处分的;
2.未完成本实施方案第八条“培养管理”中第三款“实践要求”的;
3.中期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经费管理
1.支出范围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专项经费使用以一学年培养期为限,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入选学生举办校内外音乐(舞蹈)会、教学示范展示,参加专业比赛、演出、大师班学习,进行国内游学、学术交流、观摩、学术会议、田野考察、采风等所需的交通、住宿、宣传、音像录制、演出服装、校外演出场租(校内提供场地支撑)等费用。
(2)根据入选学生的培养计划,聘请校内外专家或专业教师为入选学生授课等费用。
(3)入选学生在培养周期内,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用于“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其他费用。
2.使用程序
(1)“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专项经费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引导教师根据入选学生培养需求负责确认各项支出。报销程序按《武汉音乐学院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修订稿)》(武音院字〔2017〕39号)实行。
(2)培养周期届满前,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效益分析和绩效考评。
十三、保障机制
1.“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学院、系院、引导教师三级管理机制。
2.教学主管院长负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组织领导工作;教务处负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的选拔、考核等工作;培养单位负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初选、复选考核内容、标准的拟定,入选学生的日常管理;引导教师负责“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其方案须经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审定后报教务处。
十四、附则
“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说明。
武汉音乐学院
2018年4月10日